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般口头称文网文或网文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而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采取许可证制度,只有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开展相关盈利性目的的活动,比如游戏开发公司,只有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发布游戏。
一、所需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许可证审批
审批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审批要求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三、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文网文
1、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注: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